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3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36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張禧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張巧蓉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本件請求債務人應給付新臺幣(下同)38,504元之計算式、第四台電視收訊費800元之請求權依據,並應提出相關債權釋明文件。
二、水電費用自民國106年7月12日起至9月7日止之金額似應為5,783元+1,450元+924元=8,157元,與聲請狀所載為8,13
7元不符;又計算方式並未÷60日,請釋明之,若有錯誤,亦請一併更正之。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16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