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126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易字第12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易字第1266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旻益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06年度偵字第000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案應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前經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認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0月6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李俊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周玉茹中華民國106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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