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20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簡字第2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簡字第203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徐仁祥選任輔佐人徐廷榕選任辯護人蔡宗釗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12年度偵字第99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民國一一二年九月十八日所為一一二年度易字第四七九號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徐仁祥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依追加起訴,因被告自白犯罪,前經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18日以112年度易字第479號裁定改依簡易判決處刑在案;茲因本院認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爰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9月22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陳孟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嫚凌中華民國112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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