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促字第52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促字第52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促字第5261號債權人 王茹琪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郭也恩葉欣 祐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 葉欣祐 係普通保證人,應具狀更正聲明為:「債務人郭也恩應給付債權人…,如就債務人郭也恩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葉欣祐給付之。」。
二、具狀表明是否請求利息,如欲請求,請表明利息起算日、利率;如不請求利息,亦請具狀表明之。
三、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2年6月20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2年6月20日
書記官謝明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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