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22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2295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世文上開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19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世文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刑度,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世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如卷附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件可參。衡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手段、動機,並考量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行為人所生痛苦程度隨刑期而遞增之情形及行為人復歸社會之可能性,暨本院依刑訴法第477條第1項、第3項規定,函請受刑人就本件聲請陳述意見,經合法送達於其戶籍地後(居所部分經郵寄單位回覆查無此址,有訴訟(行政)文書不能送達事由報告書可參,見聲字卷第24頁),其迄未回覆等節,有本院函、送達證書等在卷可佐(聲字卷第19-21頁),而為整體評價後,裁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沈芳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薛雯庭中華民國113年12月30日【附表】編號12罪名不能安全駕駛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犯罪日期113年6月29日22時5分許(聲請書誤載部分,逕予更正)113年6月29日15時許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南地檢113年度偵字第20748號臺南地檢113年度偵字第20716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南地院臺南地院案號113年度交簡字第1969號113年度簡字第3298號判決日期113年08月30日113年10月11日確定判決法院臺南地院臺南地院案號113年度交簡字第1969號113年度簡字第3298號判決確定日期113年10月05日113年11月13日備註1.臺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8425號。2.已執畢。臺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9394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