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智訴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藥事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智訴字第16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文賓
林東宏蔡一峯盧伯福許慈玲林憲一上列被告因藥事法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5年2月21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12法庭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月12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蘇揚旭
法官許品逸法官劉芳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雅琪中華民國106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