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抗字第8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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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抗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抗字第83號抗告人 楊婉珍 住○○市○○區○○路000巷00號2樓相對
岳榆倢 住○○市○○區○○路00號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7日所為裁定之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正本之主文欄第二項,關於「按週年利率6%計算之利息」之記載,應更正為「按週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主文欄所載之利率,依卷附之系爭本票所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0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周玉羣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9日
書記官蕭尹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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