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選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當選無效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選字第2號上訴人 宋賢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蔣爭光 間請求當選無效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6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7月21日
選舉法庭審判長法官楊憶忠
法官吳俐臻法官陳建欽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7月21日
書記官張春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