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30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3092號債權人 林甫霖 債務人 謝坤宏 即信昌機車材料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壹拾玖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7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編號金額(新臺幣)利息違約金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計算方式1320,000元111年10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6%無無2150,000元111年10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6%350,000元111年10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6%4120,000元111年11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6%5320,000元112年1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6%6230,000元112年1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