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第1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建字第1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建字第187號原告崴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孫義聲 訴訟代理人 林佳穎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泓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8萬1,091元。惟按訴之變更或追加,其變更或追加後訴訟標的之價額超過原訴訟標的之價額者,就其超過部分補徵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5第3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起訴後,於民國107年7月13日將其聲明變更為:「一、被告應給付原告1,290萬0,098元,以及其中808萬5,849元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其餘481萬4,249元自補充理由㈤暨答辯㈢狀送達翌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二、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見本院卷㈢第31頁),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原告請求數額即1,290萬0,09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萬5,608元,依前揭規定,扣除原告已繳納8萬1,091元,應再補繳4萬4,517元【計算式:125,608-81,091=44,517】。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此部分起訴。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3日
工程法庭法官石珉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3日
書記官徐嘉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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