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88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88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18852號債權人 楊肅琪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登祥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查聲請人提出之本票,所記載到期日均於發票日之前,視為未記載,請表明各張本票之提示日,並自提示日起算利息或統一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算。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7月3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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