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審交易字第171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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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審交易字第17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審交易字第1716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廖文婷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3月22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法官劉安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石秉弘中華民國113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