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7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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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2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271號上訴人 王灯煇
陳武騫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
街0號被上訴人 王清顏
吳明勳 潘羿樺 陳昭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月13日本院110年度訴字第27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兩造間履行契約事件,經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月13日本院110年度訴字第27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9,02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經本院於111年2月23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此項裁定已於111年3月2日送達上訴人,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足佐,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3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亞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1年3月14日
書記官陳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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