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830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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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83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8309號債權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蔡宗育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門號0000000000號補償款約定條款。
中華民國109年6月1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