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15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損害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21504號債權人 顏培真 債權人 許世忠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周明村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費用,以必要部分為限,由債務人負擔,並應與強制執行之債權同時收取。債權人因強制執行而支出之費用,得求償於債務人者,得準用民事訴訟法第91條之規定,向執行法院聲請確定其數額。強制執行法第28條第1項、第29條第1項定有明文。準此,債權人因強制執行而支出之費用,而得求償於債務人者,應依規定向執行法院為聲請,是執行費毋須再為聲請法院發支付命令。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以因聲請強制執行而支出執行費用為由,請求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惟依前揭規定,債權人應向執行法院聲請確定執行費用數額,而非聲請支付命令,是債權人就執行費用聲請發給支付命令,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11月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