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03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03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20357號債權人 廖舜忠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育呈企業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未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款、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育呈企業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該公司業經解散登記,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0月25日函文通知債權人於7日內陳報債務人育呈企業有限公司之現任法定代理人,並提出其公司登記事項資料等相關證明文件,然債權人僅提出第三人 張晏榕 之戶籍謄本,致本院尚難據此即認其係該公司之現任法定代理人,而得對外代表公司,並就其有無當事人能力、訴訟能力等法定要件為審查,依前開規定,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11月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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