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5316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53167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下1法定代理人乙○○
地下1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零伍佰參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相對人甲○○於民國93年12月06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新臺幣240000元整,借款期間自撥貸之日起算,以每一個月為一期,按60期年金法本息平均攤還,最後一期清償全部本息餘額,利息按年息15%固定計付,借款人於本信用貸款有效期間內,得隨時償還之所借之款項。期間如未依約攤還本息時,相對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
(二)上開借款相對人現尚欠聲請人新臺幣90539元整,及自民國97年11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迄未清償,並自民國97年12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之違約金亦未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10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瑞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8年10月22日
書記官朱恆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