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單禁沒字第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沒收違禁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禁沒字第36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俊傑
(現於法務部○○○○○○○○○○○執行)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111年度執沒字第2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壹柒參公克,含包裝袋壹只)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王俊傑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毒品案件,業經本院以109年度嘉簡字第37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於民國107年4月27日確定,其中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為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嘉簡字第37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於107年4月27日確定一情,此經本院核閱卷證無訛,有本院109年度嘉簡字第373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0年度上訴字第995號判決各1份在卷足憑。至前述案件中扣案之白色結晶3包,均經鑑定檢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8年12月30日高市凱醫驗字第62824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紙附卷可憑,足認上開扣案物係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無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規定,不得持有,確屬違禁物。而其中1包甲基安非他命(驗餘淨重0.173公克),雖屬被告施用所剩,有前揭刑事判決、扣押物品目錄表可佐,然尚未經原審判決宣告沒收銷燬,是檢察官對此部分,聲請沒收銷燬,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2月2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余珈瑢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11年2月21日
書記官賴心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