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字第1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1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票字第1100號聲請人佑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咨沂 上列聲請人佑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鈵鍵工程有限公司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佑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本票原本共四件,俾供本院審核。
二、請提出相對人鈵鍵工程有限公司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及其法定代理人 李瑞祥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若公司法人解散,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
中華民國105年8月2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