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聲字第6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65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台中監獄苗栗分監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
理由甲○○因竊盜等罪,經本院及台灣苗栗地方法院、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4月21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康應龍法官趙春碧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蘇昭文中華民國97年4月21日
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竊盜│侵占│├────────┼──────────┼──────────┤│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95.11.01│95.10.22│├────────┼──────────┼──────────┤│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6年度偵緝字│苗栗地檢96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第712號│1641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苗栗地院││後├──────┼──────────┼──────────┤│事│案號│96年度簡字第358號│96年度苗簡字第769號││實├──────┼──────────┼──────────┤│審│判決日期│96.08.10│96.09.07│├─┼──────┼──────────┼──────────┤│確│法院│臺中地院│苗栗地院││定├──────┼──────────┼──────────┤│判│案號│96年度簡字第358號│96年度苗簡字第769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6.09.03│96.10.24│├─┴──────┼──────────┼──────────┤││臺中地檢96年度執字第│苗栗地檢97年度執緝字││備註│12714號│第66號│└────────┴──────────┴──────────┘
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3││├────────┼──────────┼──────────┤│罪名│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96.05.27││├────────┼──────────┼──────────┤│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6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13540號││├─┬──────┼──────────┼──────────┤│最│法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6年度上訴字第2930號│││實├──────┼──────────┼──────────┤│審│判決日期│97.01.09││├─┼──────┼──────────┼──────────┤│確│法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96年度上訴字第2930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7.02.04││├─┴──────┼──────────┼──────────┤││臺中地檢97年度執字第│││備註│296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