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616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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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161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6162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務人 陳柏勳 即 陳柏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伍萬柒仟捌佰壹拾陸元,及其中壹拾貳萬參仟捌佰肆拾壹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點七二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壹拾參萬參仟伍佰柒拾肆元,及其中捌拾伍萬捌仟伍佰陸拾玖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七二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至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6月13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吳宛珊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