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3年度巡簡字第7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3年巡簡字第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道路挖掘管理自治條例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113年度巡簡字第7號原告 王盛鴻 訴訟代理人 柯清貴 律師被告桃園市政府工務局代表人 汪在宙 訴訟代理人 陳冠宇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道路挖掘管理自治條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本件前於民國113年5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惟原告爭訟範圍包含裁處書說明五之限期完成修復部分,有本院113年6月13日電話紀錄在卷可按,因而有事實尚待釐清,爰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適用第132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規定,命再開言詞辯論,並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6月13日
法官鄧德倩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13日
書記官黃士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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