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1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1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166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應補繳9,9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4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望民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4月25日
書記官陳慶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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