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349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349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3492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代理人 陳慕勤 債務人 陳湘涵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叁萬零肆佰零叁元,及其中①新台幣貳萬肆仟伍佰捌拾捌元部分②新台幣叁仟柒佰叁拾壹元部分③新台幣陸佰壹拾柒元部分,均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分別按①年息百分之六點六六一②年息百分之十點九七③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2月1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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