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3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3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搶奪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330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伍年肆月貳拾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甲○○因竊盜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而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六日起執行羈押在案。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本院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當庭諭知自九十五年四月二十六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4月24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曾正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淑怡中華民國95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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