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9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39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91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銘洋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銘洋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陸月。
理由查受刑人張銘洋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前經本院分別判處罪刑,尚就如附表編號1與編號2所示之罪、如附表編號3與編號4所示之罪、如附表編號5與編號6所示之罪、如附表編號7與編號8所示之罪各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有期徒刑1年4月、有期徒刑1年4月、有期徒刑1年6月,業均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就主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洵無不合,故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及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4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俞力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資念婷中華民國100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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