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中交簡附民字第3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中交簡附民字第3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1年度中交簡附民字第38號原告 陳世明 被告 吳金桃 上列被告因101年度中交簡字第2234號公共危險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主張詳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吳金桃被訴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偵字第14064、15720號),本院臺中簡易庭認為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中交簡第2234號),移由本院刑事庭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嗣經本院以102年度交易字第203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有上開刑事判決附卷可查,揆諸前揭規定,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3月19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黃家慧
法官黃齡玉法官陳玟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葉燕蓉中華民國102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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