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5907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理人 楊予銣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 王生 民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案請求新臺幣68,886元,及自民國94年6月15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9.71計算利息,另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利息之債權釋明文件(例如:對帳單、帳務明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22日
司法事務官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