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2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2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217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國龍上列受刑人因放火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7執聲付甲41),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國龍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國龍前犯放火罪,經判處有期徒刑1年
4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7年2月23日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2月2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楊清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義盛中華民國107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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