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交簡附民字第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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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交簡附民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簡附民字第3號原告 林啟豐 被告 陳美婍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7年度交簡字第366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月16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蔡書瑜
法官陳美芳法官楊甯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16日
書記官李宗諺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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