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302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3026號聲請人乙○○(即 何麗華 之法定代理人丙○○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丙○○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140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9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1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歐陽漢菁┌──────────────────────────────────────┐│附表:97年度除字第3026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001│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84-ND-00000000│股票│1│1000│├──┼───────────────┼───────┼────┼───┼──┤│002│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85-ND-00000000│股票│1│1000│├──┼───────────────┼───────┼────┼───┼──┤│003│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85-ND-00000000│股票│1│1000│├──┼───────────────┼───────┼────┼───┼──┤│004│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000│股票│1│897│├──┼───────────────┼───────┼────┼───┼──┤│005│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0000│股票│1│504│└──┴───────────────┴───────┴────┴───┴──┘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11月28日
書記官王黎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