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更字第3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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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消債更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更字第38號債務人 陳靜如 代理人 黃青鋒 律師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陳靜如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8年8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藍雅清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8月19日
書記官羅伊安附表:
⒈提出債務人民國96年1月迄今,每月遭合作金庫及台灣產物扣
薪新臺幣(下同)16,000元、支出玉山銀行房屋貸款5,700元、清償合作金庫5,300元之證明文件。
⒉說明債務人95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中,2筆租賃所得及5筆財交所得之原因。
⒊說明債務人目前每月收入情形及薪資結構(如本薪、獎金、紅
利)?並提出其9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96年1月迄今之薪資單及薪資轉帳帳戶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債務人依本裁定提出陳報狀之前一日止,並清楚標明每筆薪資及各項獎金之內容)。
⒋提出每月支出瓦斯費600元之證明單據。
⒌說明每月交通費1,200元之計算方式(如住家至上班處所之距
離、主要交通工具,如係搭乘公車,請說明公車路別、票段數或每月油資支出之證明),如有汽(機)車行照,請一併提出其影本。
⒍債務人於陳報狀中明列其夫 蔡逸槐 、其父 陳漢相 、其母陳姚素
花為應受扶養人,請據實陳報每月扶養該三人之費用細項為何?金額若干?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及該三人96、9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近1個月財產歸屬資料清單。若未實際支出不得虛報。
⒎請釋明是否申請或已領有低收入戶補助或其他政府補助金。若
有領取,請釋明自何時開始領取及領取金額,並提出相關文件。若未申請,或雖申請惟不符資格,應說明未申請或不符資格之原因。
⒏說明債務人之子女蔡○○、蔡○○年僅15歲及13歲,有何使用
手機之必要性?⒐提出債務人每月支出公保費714元及其與蔡○○、蔡○○每月支出健保費625元之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