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重訴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二八號
上訴人喜上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廣三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四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拾伍萬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一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審判長法官張瑞蘭~B法官劉長宜~B法官蔡建興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