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8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八三六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黃興木律師右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一0一九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參年拾壹月拾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訊問後認為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而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均於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三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三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一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楊真明
法官黃渙文法官陳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