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審附民字第107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審附民字第10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因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審附民字第1072號原告 許翔 被告 郭睿祥 上列被告因本院105年度審易字第1957號傷害案件(偵查案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1298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2月6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黃玉婷
法官呂政燁法官朱家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勤涵中華民國105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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