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家訴字第1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履行遺產分割協議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家訴字第170號原告 張吳阿里 訴訟代理人 廖學興 律師
潘英芳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愛珠 、 張伉瑩 、 張源謙 、 張綉葉 、 張國成 、張志成間履行遺產分割協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台幣(下同)一百二十七萬九千一百六十四元(詳如計算書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一萬三千六百七十二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2月6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鈺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6日
書記官何明芝計算書:
查被繼承人張德富所遺財產依原告主張之總價額為8,954,148元,原告請求分割遺產所受利益為1,279,164元(8,954,148×原告應繼分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