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3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357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致賢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吳致賢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9月3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賴淑敏
法官傅伊君法官郭哲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9月30日
書記官劉亭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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