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審簡字第92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8年度審簡字第921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琪祐
陳正興謝佩吟上1人選任辯護人 王嘉斌 律師(法律扶助律師)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8年度偵字第1657號、第1658號、第1659號),而被告等均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審理案號:108年度審易字第2376號),裁定不經通常程序,並判決如下:
主文林琪祐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陳正興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謝佩吟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編號四至五、九至十、十三至十四及十六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而扣案如附表編號一至三、六至八、十一至十二、十
五、十七所示之物均沒收。事實及理由
壹、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下列事項應予更正、補充外,餘均引用附件即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一、附件各欄位所載之「 謝珮吟 」,均應更正為「謝佩吟」。
二、犯罪事實欄一第5至6行所載之「愷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管之第三級毒品,不得持有」,應補充為「愷他命、3,4-亞甲基雙氧苯基二甲、硝甲 西泮 、氯乙基卡西酮均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管之第三級毒品,不得持有」;第12至14行所載之「購買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含有第二級毒品 甲基安 非他命成分咖啡包及第二級毒品大麻而持有之」,應補充為「購買第三級毒品愷他命、3,4-亞甲基雙氧苯基二甲、第二級毒品大麻、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及第三級毒品 硝甲西泮 成分之咖啡包,而持有之」;第22至26行所載之「陳正興所有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7包(純質淨重85.92公克)、含第三級毒品愷他命白色晶體1包(純質淨重0.7666公克)、含微量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咖啡包4包(總淨重29.08公克)」,應補充、更正為「陳正興所有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共5包(驗前淨重合計90.21公克,驗餘淨重合計85.77公克,純質淨重合計85.92公克)、含第三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苯基二甲之白色粉末1包(驗前淨重合計20
3.27公克,驗餘淨重合計203.04公克)、含微量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及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之咖啡包共4包(驗前淨重合計29.08公克)」。
三、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編號2之待證事實欄所載之「扣案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7包(純質淨重85.92公克)、含第三級毒品愷他命白色晶體1包(純質淨重0.7666公克)、含微量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咖啡包4包(總淨重29.08公克)」,應補充、更正為「扣案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共5包(驗前淨重合計90.21公克,驗餘淨重合計85.77公克,純質淨重合計85.92公克)、含第三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苯基二甲之白色粉末1包(驗前淨重合計203.27公克,驗餘淨重合計203.04公克)、含微量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及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之咖啡包共4包(驗前淨重合計29.08公克)」。
四、證據並所犯法條欄應補充「本院搜索票1份(參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657號卷【下稱偵卷】第87頁)」為證據。
五、補充「被告林琪祐、陳正興、謝佩吟於108年10月17日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參本院108年度審易字第2376號卷所附當日筆錄)」為證據。
貳、論罪科刑:
一、按甲基安非他命、大麻、愷他命、3,4-亞甲基雙氧苯基二甲、硝甲西泮、氯乙基卡西酮分別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第3款明定之第二級、第三級毒品,均不得非法持有、施用。核被告林琪祐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罪;被告陳正興、謝佩吟所持有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之總純質淨重已達同條例第11條第5項所定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是核被告陳正興、謝佩吟所為,皆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1條第2項、同條第5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罪。而被告陳正興、謝佩吟均以同一持有行為觸犯持有第二級毒品及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各罪,同屬一行為觸犯上開二罪名,應同依刑法第55條想像競合犯之規定,從一重論以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罪處斷。
二、被告林琪祐有如附件犯罪事實欄一所載之科刑及執行紀錄,此觀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即明,其於前述罪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因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考量其前已有觸犯持有毒品及施用毒品之案件,而經法院論罪科刑之個案情節,顯見其有一再觸犯同類犯罪之特別惡性,以及對刑罰反應力較為薄弱之情狀,並參酌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第775號解釋意旨,就其本件所犯之罪加重最低本刑,與憲法罪刑相當之原則無違,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審酌被告3人均係具備一般智識程度及社會歷練之成年人,明知毒品對個人身心健康之危害甚鉅,竟仍持有數量及種類非少之毒品,造成毒品之流通與擴散,影響社會治安,皆甚不該,兼衡其等犯罪後已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且考量其等之素行、持有毒品之數量及種類,被告林琪祐自稱大學畢業之教育程度、從事土地開發仲介工作、經濟條件為小康、與父母及兄弟姊妹同住、未婚、無子女之家庭經濟狀況,被告陳正興自述高中畢業之教育程度、曾做過二手汽車買賣、跟朋友一起開店、經濟條件為小康、與祖母及母親同住、未婚、無子女之家庭經濟狀況,被告謝佩吟自述高中畢業之教育程度、從事會計工作、經濟條件為勉持、離婚、與前夫及3名子女同住之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第
1至3項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處罰。
叁、沒收:
扣案如附表編號四、九至十、十六所示之物,同時檢出含有第二級與第三級毒品成分,而附表編號五、十三至十四所示之物,僅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成分,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於主文第4項前段宣告沒收銷燬;而附表編號一至三、六至八、十一至十二、十五、十七所示之物,則檢出含有第三級毒品成分,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皆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於主文第4項後段宣告沒收。至因鑑驗耗盡之毒品既已滅失,自無庸再為沒收銷燬或沒收之諭知。又上開毒品之外包裝,於送請鑑定機關鑑定時,無論係以何種方式刮取或分離毒品秤重,該等包裝袋內仍會有微量毒品殘留,足認與前開扣案之毒品有不可析離之關係,仍應分別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或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一併諭知沒收銷燬或沒收。
肆、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5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55條、第47條第
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伍、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王筱寧偵查起訴,由檢察官陳炎辰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2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法官李俊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顏珊姍中華民國108年12月12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編號│扣案物及數量│鑑定結果│持有人│各該毒品鑑定書所在卷頁│├──┼─────────┼────────┼─────┼───────────┤│一│白色晶體壹包(驗前│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林琪祐│臺北榮民總醫院108年2│││淨重肆壹點貳壹肆叁│││月22日毒品成分鑑定書(│││公克,驗餘淨重肆拾│││二)及內政部警政署刑事│││點壹壹壹壹公克,純│││警察局108年5月9日刑│││質淨重叁拾點柒玖公│││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克)。│││書(見偵卷第286頁、第││││││334頁)│├──┼─────────┼────────┼─────┼───────────┤│二│⑴淡黃色晶體共貳包│第三級毒品愷他命│陳正興│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驗前淨重合計捌│││108年5月9日刑鑑字第│││拾柒點壹壹公克,│││0000000000號鑑定書(偵│││驗餘淨重合計捌拾│││卷第334至335頁)│││貳點捌肆公克,純││││││質淨重捌拾伍點叁││││││ 陸公 克)。││││││⑵白色晶體壹包(驗││││││前淨重貳點肆陸公││││││克,驗餘淨重貳點││││││肆公克)。││││││⑶白色晶體壹包(驗││││││前淨重零點壹玖公││││││克,驗餘淨重零點││││││壹公克,純質淨重││││││零點壹捌公克)。││││││⑷白色粉末壹包(驗││││││前淨重零點肆伍公││││││克,驗餘淨重零點││││││肆叁公克,純質淨││││││重零點叁捌公克)││││││。││││├──┼─────────┼────────┼─────┼───────────┤│三│白色粉末壹包(驗前│第三級毒品3,4-亞│陳正興│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淨重合計貳佰零叁點│甲基雙氧苯基二甲││108年5月9日刑鑑字第│││貳柒公克,驗餘淨重│胺丁酮││0000000000號鑑定書【見│││貳佰零叁點零肆公克│││偵卷第335頁)│││,微量純質未達百分││││││之壹)。││││├──┼─────────┼────────┼─────┼───────────┤│四│黑色外包裝之咖啡包│微量第二級毒品甲│陳正興│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共肆包(驗前淨重合│基安非他命及微量││108年5月9日刑鑑字第│││計貳拾玖點零捌公克│第三級毒品硝甲西││0000000000號鑑定書(偵│││,取壹點貳叁公克鑑│泮││卷第335至336頁)│││定用罄)。││││├──┼─────────┼────────┼─────┼───────────┤│五│菸草壹包(驗前淨重│第二級毒品大麻│陳正興│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壹點捌玖公克,驗餘│││驗室108年1月14日調科│││淨重壹點捌捌公克)│││壹字第10823000669號鑑│││。│││定書(見偵卷第257頁)│││││││├──┼─────────┼────────┼─────┼───────────┤│六│香菸壹支(驗前淨重│第三級毒品愷他命│陳正興│臺北榮民總醫院108年2│││零點柒壹叁柒公克,│││月22日毒品成分鑑定書(│││驗餘淨重零點陸壹貳│││三)(見偵卷第287頁)│││貳公克)。││││├──┼─────────┼────────┼─────┼───────────┤│七│淡黃色晶體壹包(驗│第三級毒品愷他命│謝佩吟│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前淨重捌拾伍點零叁│││108年5月9日刑鑑字第│││公克,驗餘淨重捌拾│││0000000000號鑑定書(見│││肆點玖玖公克,純質│││偵卷第334頁)│││淨重捌拾貳點肆柒公││││││克)。││││├──┼─────────┼────────┼─────┼───────────┤│八│橘色圓盤物貳包(驗│第三級毒品硝甲西│謝佩吟│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前淨重合計叁佰壹拾│泮││108年5月9日刑鑑字第│││肆點柒陸公克,驗餘│││0000000000號鑑定書(見│││淨重叁佰壹拾肆點叁│││偵卷第335頁)│││陸公克,純質淨重拾││││││貳點伍玖公克)。││││├──┼─────────┼────────┼─────┼───────────┤│九│橘色圓盤物壹包(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謝佩吟│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前淨重零點壹肆公克│非他命及第三級毒││108年5月9日刑鑑字第│││,驗餘用罄)。│品愷他命││0000000000號鑑定書(見││││││偵卷第335頁)│├──┼─────────┼────────┼─────┼───────────┤│十│橘色不規則碎片物壹│第二級毒品甲基安│謝佩吟│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包(驗前淨重零點壹│非他命及第三級毒││108年5月9日刑鑑字第│││伍公克,驗餘淨重零│品愷他命││0000000000號鑑定書(見│││點零叁公克)。│││偵卷第335頁)│││││││├──┼─────────┼────────┼─────┼───────────┤│十一│橘色粉末壹包(驗前│第三級毒品硝甲西│謝佩吟│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淨重零點貳玖公克,│泮││108年5月9日刑鑑字第│││驗餘淨重零點貳伍公│││0000000000號鑑定書(見│││克,純質淨重零點零│││偵卷第336頁)│││壹公克)。││││├──┼─────────┼────────┼─────┼───────────┤│十二│橘色粉末壹包(驗前│第三級毒品愷他命│謝佩吟│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淨重零點叁玖公克,│││108年5月9日刑鑑字第│││驗餘淨重零點貳肆公│││0000000000號鑑定書(見│││克)。│││偵卷第336頁)│├──┼─────────┼────────┼─────┼───────────┤│十三│大麻壹包(驗前淨重│第二級毒品大麻│謝佩吟│臺北榮民總醫院108年2│││零點零陸壹伍公克,│││月22日毒品成分鑑定書(│││驗餘淨重零點零零肆│││一)(見偵卷第285頁)│││公克)。││││├──┼─────────┼────────┼─────┼───────────┤│十四│淡褐色或透明晶體壹│第二級毒品甲基安│謝佩吟│臺北榮民總醫院108年2│││包(驗前淨重貳點零│非他命││月22日毒品成分鑑定書(│││伍零伍公克,驗餘淨│││一)及毒品純度鑑定書(│││重貳點零貳捌公克,│││一)(見偵卷第285頁、│││純質淨重壹點叁陸柒│││第289頁)│││柒公克)。││││├──┼─────────┼────────┼─────┼───────────┤│十五│白色粉末壹包(驗前│第三級毒品氯乙基│謝佩吟│臺北榮民總醫院108年2│││淨重貳點陸捌肆伍公│卡西酮││月22日毒品成分鑑定書(│││克,驗餘淨重貳點陸│││一)(見偵卷第285頁)│││捌壹叁公克)││││├──┼─────────┼────────┼─────┼───────────┤│十六│錨圖案綠色圓形錠劑│第二級毒品甲基安│謝佩吟│臺北榮民總醫院108年2│││共貳顆(驗餘淨重壹│非他命、第三級毒││月22日毒品成分鑑定書(│││點玖貳伍叁公克,驗│品愷他命及硝甲西││二)及毒品純度鑑定書(│││餘用罄,其中甲基安│泮││二)、(四)(見偵卷第│││非他命純質淨重零點│││286頁、第290頁、第29│││零零壹貳公克,愷他│││2頁)│││命純質淨重零點零零││││││貳柒公克,硝甲西泮││││││純質淨重零點零零貳││││││叁公克)。││││├──┼─────────┼────────┼─────┼───────────┤│十七│錨圖案墨綠色圓形錠│第三級毒品愷他命│謝佩吟│臺北榮民總醫院108年2│││劑壹顆(驗餘淨重零│││月22日毒品成分鑑定書(│││點玖肆肆柒公克,驗│││三)及毒品純度鑑定書(│││餘用罄,純質淨重零│││一)(見偵卷第287頁、│││點零零壹貳公克)。│││第289頁)│└──┴─────────┴────────┴─────┴───────────┘---------------------------------------------------------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8年度偵字第1657號
第1658號第1659號被告林琪祐男3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桃園市○○區○○○街000號居新北市○○區○○街00巷00號5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陳正興男30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新北市○○區○○街00巷00號之2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謝珮吟女3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0號4樓居新北市○○區○○街00巷00號5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琪祐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4年度訴字第84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1年4月確定,2案接續執行,於民國107年7月29日執行完畢。詎其仍不知悔改,與陳正興、謝珮吟均明知甲基安非他命及大麻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愷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管之第三級毒品,不得持有,林琪祐竟基於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犯意,陳正興、謝珮吟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犯意,陳正興於107年12月15日3時許,在臺北市中山區紅軒酒店內,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 老吳 」之成年男子,以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每公克新臺幣(下同)1000元、毒品咖啡包每包400元、大麻每包1200元之價格,購買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咖啡包及第二級毒品大麻而持有之;謝珮吟於107年12月18日22時許,在臺北市錦州街409酒店,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小宇」之成年男子,以12萬元之價格購得第三級毒品愷他命、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第二級毒品大麻、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及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氯乙基卡西酮成分之藥物而持有之;林琪祐則於不詳時地自謝珮吟處取得第三級毒品愷他命而持有之。嗣於107年12月20日1時50分許,為警在林琪祐位於新北市○○區○○街00巷00號5樓住處查獲,並扣得林琪祐持有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包(純質淨重37.79公克),陳正興所有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7包(純質淨重85.92公克)、含第三級毒品愷他命白色晶體1包(純質淨重0.7666公克)、含微量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咖啡包4包(總淨重29.08公克)、第二級毒品大麻1包(驗餘淨重1.88公克)、含第三級毒品愷他命香菸1支(驗餘淨重0.6122公克),謝珮吟所有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包(純質淨重82.47公克)、含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之橘色圓盤物2包(純質淨重12.59公克)、含微量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及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之橘色圓盤物1包(淨重0.14公克)、含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及微量愷他命之橘色不規則碎片物1包(淨重0.15公克)、含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橘色粉末1包(純質淨重0.01公克)、含微量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之橘色粉末1包(淨重0.39公克)、第二級毒品大麻1包(驗餘淨重0.004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2.0280公克)、含第三級毒品成分氯乙基卡西酮1包(驗餘淨重2.6813公克)、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綠色圓形錠劑2顆(淨重1.9253公克)、含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之墨綠色圓形錠劑1顆(淨重0.9447公克)等物。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方法│待證事實│├──┼───────────┼─────────────┤│1│被告林琪祐於警詢及偵查│扣案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包│││中之供述│(純質淨重37.79公克)為其││││持有之事實。│├──┼───────────┼─────────────┤│2│被告陳正興於警詢及偵查│扣案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7包│││中之供述│(純質淨重85.92公克)、含││││第三級毒品愷他命白色晶體1││││包(純質淨重0.7666公克)、││││含微量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咖啡包4包(總淨重29.││││08公克)、第二級毒品大麻││││1包(驗餘淨重1.88公克)、││││含第三級毒品愷他命香菸1支││││(驗餘淨重0.6122公克)為其││││持有之事實。│├──┼───────────┼─────────────┤│3│被告謝珮吟於警詢及偵查│扣案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包│││中之供述│(純質淨重82.47公克)、含││││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之橘色圓││││盤物2包(純質淨重12.59公││││克)、含微量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及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之橘色圓盤物1包(淨重0.14││││公克)、含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及微量愷他命之橘色不規則││││碎片物1包(淨重0.15公克)││││、含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橘色││││粉末1包(純質淨重0.01公克││││)、含微量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之橘色粉末1包(淨重0.││││39公克)、第二級毒品大麻1││││包(驗餘淨重0.004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2.0280公克)、含││││第三級毒品成分氯乙基卡西酮││││1包(驗餘淨重2.6813公克)││││、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綠色圓形錠劑2顆(淨重1.││││9253公克)、含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之墨綠色圓形錠劑1││││顆(淨重0.9447公克)為其持││││有之事實。│├──┼───────────┼─────────────┤│4│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佐證被告林琪祐、陳正興、謝│││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珮吟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押物品目錄表、法務部調│20公克以上及被告陳正興、謝│││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08│珮吟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事實。│││年1月14日調科壹字第10││││000000000號鑑定書、臺││││北榮民總醫院108年2月││││22日北榮毒鑑字第C81207││││34、C0000000Q號毒品成││││分鑑定書、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8年5月9││││日刑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現場勘察報告││└──┴───────────┴─────────────┘
二、核被告林琪祐、陳正興、謝珮吟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罪嫌;被告陳正興、謝珮吟另違反同條例第11條第2項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嫌。被告陳正興、謝珮吟均係以同一持有行為觸犯上開2罪名,請依刑法第55條關於想像競合犯之規定,從一重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罪嫌論處。又被告林琪祐曾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卷可憑,其於執行完畢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及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審酌是否加重。至扣案之上開毒品均為違禁物,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至扣案之分裝袋共50只、電子磅秤1台、毒品咖啡包原料MILO、毒品咖啡包原料白色粉末、毒品咖啡包原料黑糖風味奶茶、已拆封毒品咖啡包分裝袋、毒品咖啡包調味盤、酒精、毒品咖啡包攪拌盤(含棒)、毒品咖啡包分裝袋(白色)400個、毒品咖啡包分裝袋(DUCK)50個、燒杯1組、毒品咖啡包原料克鼻炎感冒膠囊、漏斗1個、封口機2台等物,無法證明為被告林琪祐、陳正興、謝珮吟等人所有,且供本件犯罪之用或為犯罪所得之物,爰不為沒收之聲請,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8年6月21日
檢察官王筱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