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8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8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899號原告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被告栢誠實業有限公司兼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即支付命令聲請費新臺幣(下同)伍佰元,經本院於民國99年6月18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裁判費新臺幣貳萬貳仟貳佰捌拾元。
該項裁定已於99年6月2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7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藍雅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7月13日
書記官蘇意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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