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9年度上字第16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9年上字第1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9年度上字第166號上訴人 邱振源 視同上訴人 邱惠貞
邱鏸玉 邱慧玲 前列共同訴訟代理人 鄭植元 律師
高華陽 律師 楊家瑋 律師被上訴人 邱振裕 訴訟代理人 蔡東泉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9年11月11日上午10時在第3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3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丁振昌
法官蔡孟珊
法官李素靖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3日
書記官高曉涵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