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04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04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0433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上列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 許時卉蕭沛瀅蕭羽晴 之繼承人等三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許時卉、 許瑋桀 為未成年人,其二人與債務人 許海爾 不具收養關係,請另行陳報法定代理人,並提出戶籍謄本到院。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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