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交簡附民字第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交簡附民字第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簡附民字第38號原告 梁景涵 被告 粘世明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6年度交簡字第176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7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吳永梁
法官呂美玲法官張琇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7日
書記官蔡明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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