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3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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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簡字第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志願士兵不適服現役賠償辦法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2年度簡字第3號原告海軍陸戰隊陸戰六六旅代表人 戴建有 訴訟代理人 鍾繼輝
張雅棠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 譚家豪 、 譚中興 間志願士兵不適服現役賠償辦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2月13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李毓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13日
書記官張懿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