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司拍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73號聲請人 卓瑀桐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 陳旻 緖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
㈡補正本件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
㈢釋明本票之提示日。
㈣補正相對人 陳旻緖 最新戶籍謄本(含記事欄)。
㈤補正附表所示土地最新第一類登記簿謄本正本(含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全部未遮隱資料)。
二、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戶籍謄本時,應提出裁定正本,影本無效。
三、特此裁定。
四、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08年8月20日
埔里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表:土地108年度司拍字第73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所有權人│││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南投縣│魚池鄉│ 司馬 按││190-4││5778│全部│陳旻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