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簡易庭113年度虎小字第104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虎小字第104號

原告 林建佑

被告 黃昭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原定宣判期日應延展至民國113年7月29日上午11時。

理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同年月00日下午5時宣判。惟因當日至同年月26日適逢凱米颱風侵臺,雲林縣政府宣布該3日停止上班上課,有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全球資訊網公告可稽,是本件原定宣判期日因上開天然災害之發生,致有重大理由無法續行,爰依首揭規定,應予延展至113年7月29日上午11時宣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虎尾簡易庭法官廖國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廖千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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