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乙○○
聲請人兼
代 理 人 甲○○
相 對 人 丙○○
相 對 人 金福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相對人代理人 戊○○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雄簡調字第116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
中華民國95年11月7日下午3時25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
易庭民事調解室二調解爭議:
法 官 王俊隆
書記官 林宜正
朗讀案由:
聲 請 人 乙○○ 到
聲請人兼代理人 甲○○ 到
相 對 人 丙○○ 到
相對人代理人 戊○○ 到
調 解 委 員 許福全 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聲請人兼代理人
相對人更正為金福交通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為丁○○。聲
請人兼代理人:甲○○
相對人均稱
同意聲請人更正。相對人:丙○○
兩造
各陳述爭點。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互為讓步。
調解委員
試勸讓步,兩造均同意讓步。
報知法官。 調解委員:許福全
法官
諭知本件調解成立。
聲請人
調解成立請求退費。
調解成立條款如下: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貳拾參萬貳仟陸佰元。上揭金額
由第三人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簽名: 陳垚偉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均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
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林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