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易字第6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易字第677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姿樺選任辯護人王東山律師
林孝甄律師被告 顏莆栯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辯護人以商談和解事宜為由聲請再開辯論,本院因認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9年2月12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第十六法庭續行審判,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12月11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王瑜玲
法官白承育法官劉明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進安中華民國108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