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4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465號原告 呂俊傑 被告 黃凰菘 被告 黃鴻鈞 被告 宋明璋 兼訴訟代理賴威騰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業經準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03年6月30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院民事第2法庭開庭。
中華民國103年6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袁雪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13日
書記官吳仁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