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8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836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亞希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聲字第5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亞希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吳亞希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此有本院
104年度簡字第4799號、104年度簡字第6491號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足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2月26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俞秀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馨尹中華民國105年3月2日附表:
┌───────┬───────┬───────┐│編號│一│二│├───────┼───────┼───────┤│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例│├───────┼───────┼───────┤│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折算1日│├───────┼───────┼───────┤│犯罪日期(民國│104年7月2日│104年8月25日││)│││├──┬────┼───────┼───────┤│偵查│機關│臺灣新北地方法│臺灣新北地方法││機關││院檢察署│院檢察署││及案├────┼───────┼───────┤│號│案號│104年度毒偵字│104年度毒偵字││││第4921號│第6258號│├──┼────┼───────┼───────┤│最│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臺灣新北地方法││後││院│院││事├────┼───────┼───────┤│實│案號│104年度簡字第│104年度簡字第││審││4799號│6491號││├────┼───────┼───────┤││判決日期│104年9月22日│105年1月4日│├──┼────┼───────┼───────┤│確│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臺灣新北地方法││定││院│院││判├────┼───────┼───────┤│決│案號│104年度簡字第│104年度簡字第││││4799號│6491號││├────┼───────┼───────┤││確定日期│104年11月2日│105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