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7號聲請人 彭紀強 上列聲請人彭紀強與相對人 彭達泉 間請求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繳納聲請費,此為非訟事件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前開聲請費,聲請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彭達泉簽發之本票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惟未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月7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此項裁定已於105年1月11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件在卷可參。則揆諸前開說明,聲請人逾期仍未補繳聲請費,其聲請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月30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